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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民申辦行政相驗注意事項

臺南市民申辦行政相驗注意事項【101/3/28修訂】

敬愛的市民鄉親,您好:

    很遺憾現今醫療雖進步但仍無法讓您的親友康復,必須選擇放棄治療返回家中,台灣因文化習俗的關係,有留一口氣回家善終的習俗,因此在家中往生比率相當高。我國規定在家中往生者必須進行行政相驗,取得死亡證明書後才可入殮,在台南市行政相驗是由衛生所醫師來提供服務,不過衛生局卻發現有少部分的民眾因面臨親友逝去太過悲痛或不知相關規定,沒有進行相驗程序就已入殮,因此衍生後續需開棺進行相驗的窘境,衛生局為避免類似憾事再度發生,提供下列資訊供您參考:
一、    服務事項:

  (一)  意外死亡(如:自殺、他殺、車禍...等)、非病故、身分不明者,不予受理;請逕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司法相驗)。

  (二)  設籍本市因病死亡或老邁在家中死亡者;或外縣市民眾停屍於本市者,方可申請行政相驗。

  (三)  請家屬預先準備(1)疾病診斷證明書或生前就診病例摘要(2)申請人及死者身分證正本。

二、    服務時間:

  (一)  本市衛生所醫師(由受理至完成行政相驗)服務時間為早上8點至晚上8點;遇天然災害發生時,依市府停班公告辦理。

  (二)  受理轄區醫師接獲行政相驗通知,應於30分鐘內與家屬取得聯繫;如無法即時前往,需向家屬婉釋,並斟酌入殮時辰、交通天候情形,自行與喪家商定時間或洽請支援醫師前往。


 

台南市政府衛生局 關心您及家人的健康